2020年1月,福建省農業農村廳、中共福建省委台港澳工作辦公室印發《設立閩台農業融合發展產業園工作方案》,要求設立“平潭閩台農業融合發展產業園”,開通綠色通道,擴大台灣名優特新品種在大陸種植規模,促進閩台農產品市場一體化。為鼓勵在嵐台企發展休閒農業、農漁產品精深加工,提升平潭台灣農漁產品交易中心功能,擴大兩岸農漁產品貿易,今年8月實驗區印發《平潭綜合實驗區關於鼓勵扶持農產品“三品一標”發展認證獎勵措施》,支持兩岸農業企業在嵐發展。
第一條
為進一步鼓勵我區農業種植業、畜牧養殖業、農產品加工業品牌建設,加大有機農產品、綠色食品、無公害農產品和農產品地理標誌產品(以下簡稱“三品一標”)開發力度,推動質量興農、綠色興農、品牌強農,特制定本獎勵措施。
第二條
在實驗區註冊登記,從事農產品生產、加工、經營的企業、農村經濟組織、其它經濟組織或個人,自2020年起新獲得農業農村部門“三品一標”認證的,均可申請享受一次性獎勵。
第三條
獎勵標準
(一)獲省級及以上農業農村部門無公害農產品認證的,對每個獲證產品一次性獎勵0.5萬元;(二)獲部級農業農村部門綠色食品認證的,對每個獲證產品一次性獎勵2萬元;(三)獲部級農業農村部門有機農產品認證的,對每個獲證產品一次性獎勵3萬元;(四)獲部級農業農村部門農產品地理標誌的,對每個獲證產品一次性獎勵5萬元。
第四條
獲得農產品“三品一標”產品認證後,在有效期滿後經複查換證或續展成功的,給予原獎勵金額的50%,且只獎勵一次。
第五條
對同一單位或個人1年內同一個產品獲得2種或以上認證的,按照其中最高的獎勵標準進行獎勵。
第六條
監督管理
(一)獲獎單位或個人應當保證農產品質量,不斷提升農產品和企業的品牌形象,努力提高農產品的社會影響力和市場佔有率,自覺接受政府部門的監督。(二)獲獎單位或個人在認證有效期內被撤銷認證的,已申領獎補的,予以追回。(三)凡享受“三品一標”獎勵的企業,從工商註冊登記之日起十年內不得遷出平潭。確需提前遷出的,應全額退還已經兑現的資助獎勵資金。(四)區農業農村局與區行政審批局要嚴格審核,自覺接受社會監督,確保獎勵公平、公正、公開;區財政金融局負責獎勵資金指標按時下達。(五)本措施自印發之日起施行,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。《平潭綜合實驗區農村發展局平潭綜合實驗區財政金融局關於印發〈平潭農產品“三品一標”認證獎勵辦法〉的通知》(嵐農發2018〔2018〕210號)同時廢止。本措施由區農業農村局承擔具體解釋工作。